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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明确 “十二五”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

为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日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战略实施,我国小城镇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我国小城镇建设在发展中仍存在着资源能源利用粗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有利于引导城乡建设模式转型,提高节能减排能力,缓解大城市人口压力,推进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规定了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基本原则:一是中央政策引导,试点示范带动。通过中央支持试点示范、完善评价体系、明确建设要求等,带动和引导绿色小城镇建设。二是地方责任主体,统筹规划推进。地方政府承担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责任,抓好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效果。三是加强绿色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四是注重机制探索,积累工作经验。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检验政策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积累经验。

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立绿色重点小城镇评价指标体系,对人均建设用地、污水处理率、绿化面积、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资源和环境基础,分类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根据试点示范目标任务及发展模式,完善规划编制,落实建设任务,编制完善绿色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试点示范镇要切实增强节能减排能力,重点开展包括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建设项目、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的绿色生态设施建设。试点示范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推进绿色重点镇负总责,按照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类项目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将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纳入财政绩效考评范围和重点镇动态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较好、试点效果突出的试点示范镇加大支持力度,并作为示范样板予以推广。同时明确,中央财政利用现有的资金渠道支持试点示范镇建设发展,在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绿色重点小城镇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试点示范镇纳入项目带动规划一体化实施试点,加大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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